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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請教私人土地公共工程法律問題

請問公共工程法律問題因921大地震後水土保持局

在本人私人農田土地上蓄水池旁施作工程

名目為親水公園生態池工程

於93年8月完工驗收

土地施工同意書應為3年。

目前該工程因地處偏遠

無人管理雜草叢生

本人欲變更種植等其他用途

但土地上有鋪設連鎖磚等設施。

最近欲在該處種植幾棵樹苗

挖除幾塊連鎖磚卻遭檢察官以毀損公共使用步道

公共危險罪起訴。

本來該處並無道路

非既成道路。

該筆工程土地”施工同意書

並不是土地”使用同意書。

也未註明告知該工程必須開放公共使用

土地不能種植或改變使用狀態

亦無徵收補償及租賃關係

僅敘明3年內不得拆除該工程。

如因此必須開放公共使用3年

至被告種植被舉發日期也超過3年

所以公共使用期限也已消滅。

該案水保局並未編列後續養護費用

無公家管理單位、致雜草叢生

所以完工後一直由 本人養護管理

因位處偏遠山區又全部在私人土地領域內、通常並無其他人進入或通行

為響應環保在自己莊園種植幾棵樹苗

種植深度約6公分

寬度面積也很小

施工種植前也在入口樹立警示三角椎等設施

況且種植後馬上回填補土方。

請問1、要如何處理該土地鋪面上之連鎖磚等公物

才不會觸犯法律

毀損、公共安全等法律問題?2、該工程是否一定要開放公共使用?3、請問現在被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我該怎麼辯解?       檢察官並未至現場勘查 以刑法第185條起訴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共往來之設備或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本案現已在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 有聲請法官至現場勘查 已經勘查過啦!
請問 1、要如何處理該土地鋪面上之連鎖磚等公物

才不會觸犯法律

毀損、公共安全等法律問題? 公營公共工程之施作

係未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 依照您的狀況來看

檢察官起訴您涉犯公共危險罪的成罪可能性 我已經於日前的發問中回覆您 不知道現今狀況為何? 2、該工程是否一定要開放公共使用? 同上之法理! 3、請問現在被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我該怎麼辯解? 這部份可能需要您先告知現在狀況 既然已經起訴

應該已經進入地方法院審理中 還請您再為說明狀況 了解後續發展! * 鴻丞法律聯合事務所 * 電話:***** #36 楊先生 0926-523128 傳真:04-22360717 MAIL:csy2k2002et*yahoo.com.tw 檢察官並未至現場勘查 以刑法第185條起訴 損壞或壅塞
本篇文章發表者針對日月潭民宿露營 於 2010-08-30 15:44:57 的回應所做的回覆:您好!謝謝您: 現在該連鎖磚步道並無人出入、已荒廢許久、雜草叢生

公共工程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95858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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