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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營建業當興建成本上漲該如何調整

請教各位知識家~如果在興建大樓過程中遇上鋼筋水泥等建築材料成本上漲

該如何調整?
公共工程可以依約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所以廠商只能說少賠一點

而一般民營公司會不會依此調整

端看該公司與其簽訂的契約。

所以公共工程的廠商要爭取物價指數調整的部分

就要依照工程採購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

因為你所提的問題首先契約內有載明就可辦理。

並依照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辦理。

一、原則依 行政院院授工企字第○九三○○一七二九三○號號函辦理。

二、計算方式:一、原契約未有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計算方式之規定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並載明於契約:(一)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

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5.0%者

就漲跌幅超過5.0%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款;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在5.0%以內者

不予調整。

指數增減率=[(B/C)-1] 100%-----(公式一)其中B=估驗日當月總指數。

﹝1.估驗日係指估驗內容之最後施工日;2.估驗內容跨越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所約定之適用期限末日(暫定為93年12月31日)者

當期之B值為該適用期限末日所對應之當月總指數﹞C=開標當月總指數。

但就契約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

為該項目議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

指數增減率由百分比換算為數值後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二)每期估驗款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A(1-E)(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5.0%)F-----(公式二)其中A=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1.跨越92年10月1日者

指該日以後施作部分之金額;2.跨越依本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所約定之適用期限末日(暫定為93年12月31日)者

指該適用期限末日以前施作部分之金額﹞=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及稅雜費。

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

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百分之八十代之。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總價之百分比F=(1 營業稅率)。

營業稅率應核實計之。

另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廠商

其F值

得以1.05代之。

(三)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

就上開調整金額給予補償﹔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

就上開調整金額自估驗款中扣減。

參考資料 ME
檢視圖片安安大大的問題 基本上需分成2部分來看 1.如是預售 則 通常建商會在預售時 就已預定好原物料 所以 價格差距不會太大 ( 還是會先粗估預算的 )2.如是先建後售 那還是不會差太多 因蓋房子是連續的 尤其是蓋大樓 原物料的預定都有打契約 且上游原物料商也都會先預收訂金的 比如說 像現在正在蓋的房子 其原物料通常是去年就已預定好的 而去年這時候的原物料 其價格都還在高檔 這現象也就說明了 為什麼 現在的建築原物料都以下跌了 卻還是不見新成屋的售價有下修 因 建商 所買的原物料 都買在高檔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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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1290079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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