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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設計錯誤可否停工?

我目前擔任一項自來水改善工程(公共工程)的工地主任在佈設自來水管線時發現諸多問題......例如:消防栓承口口徑錯誤、制水閥及止水栓口徑錯誤、短管口徑錯誤、銜接既有管線口徑錯誤。

有些節點在窨井

設計錯誤會導致工程無法繼續進行跟工程司的負責人反應

也是推託給設計師(委外設計)沒有誠意正面處理設計錯誤的問題(公家機關都這樣?)請問

是否有相關法規可以要求停工

待完成協商後再開工?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設計不當造成現場零星變更或設計變更之情形

在公共工程當中是屢見不鮮的

版主除了在施工日誌上要敘明

也要求監造單位於監工日誌上註記

若需設計變更部份

依程序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經監造單位審核後轉請政府機關按契約規定辦理

記得要將工期延長及工程經費一併提出申請。

書面通知(公函)記得給政府機關一份副本。

工程契約履約過程發生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時

即履行契約需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者

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

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

機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

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專業
1.找合約條文2.找議員3.依合約條文程序處裡

要讓公務員有法條依據方可辦事
於法、理需停工檢討改善;但在現實面建議版大先口頭提報給單位主管來決定

因為一但停工

相關設計單位、審核單位都要開始被檢討

而停工期是否會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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