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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 開口合約

請教各位大大

我標到的工程屬於開口合約

契約期限是6月初到12月31日年底

由監造單位設計分批通知施作

前先以施作了第1批工程已完工

現階段第2批會在近日內完工

但年底將近縣政府又請監造單位設計第3批合約期限為60個工作日

若發包下來施作至少要到明年的1月中尾才能完工

這以超出原始契約12月31日的期限

請問我能選擇不做嗎?有什麼法文條例可運用嗎?我該如何發文??? 現階段做1批賠1批…

…!

開口合約 契約期限為6月1日至12月31日 第3批若下來12月1日開工那要到明年1月30完施工期限若60日

但日期以超過原先的契約12月31日

我能怎麼主張?? 才能不要做 麻煩各位大大

教一下

幫忙小弟一下

公共工程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1241174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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