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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 開口合約
請教各位大大
我標到的工程屬於開口合約
契約期限是6月初到12月31日年底
由監造單位設計分批通知施作
前先以施作了第1批工程已完工
現階段第2批會在近日內完工
但年底將近縣政府又請監造單位設計第3批合約期限為60個工作日
若發包下來施作至少要到明年的1月中尾才能完工
這以超出原始契約12月31日的期限
請問我能選擇不做嗎?有什麼法文條例可運用嗎?我該如何發文??? 現階段做1批賠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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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合約 契約期限為6月1日至12月31日 第3批若下來12月1日開工那要到明年1月30完施工期限若60日
但日期以超過原先的契約12月31日
我能怎麼主張?? 才能不要做 麻煩各位大大
教一下
幫忙小弟一下
公共工程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1241174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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