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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請問公共工程圖說能註記本圖僅供參考,請廠商自行測量嗎

請問各位大大先進: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看過類似情形

就是在公家機關公共工程室內裝潢及整修圖說

建築師為避免設計誤差太多

大多以舊圖蒙混業主

並害怕廠商追加原有的設計數量

而將圖說標明數量與合約數量含糊帶過

以圖說備註欄註明本圖說僅供參考

請廠商自行參酌

而相差甚鉅的數量

都由廠商吸收

難道廠商就應該這樣白白吸收嗎?是否可以追加工程數量?建築師是否需要被吊照及要向哪各單位反應?才能使建築師更為謹慎設計。


這些狀況不單單只是發生在你身上

現金還仍是有許多設計單位還是如此合約 圖說 施工規範 所標註的都算是施作的約定範圍若就建築師的立場而言設計是依建築師照業主所簽訂的合約所設計規劃製圖及監造若這途中因業主或使用單位有所額外要求而變更(圖面

數量)就會辦理變更設計會勘如果是合約內所已有的項目僅辦理追加減帳和圖面修改但若涉及新增項目就得另外辦理議價或招標不過這變更的過程卻是很繁雜許多主任監工 不願去辦理這些加剪帳以業主的立場縣市政府每年都有編定預算作為工程款價但若是因工程所變更的款項過大 並無多餘預算可供追加便會轉向要求廠商配合工程自行吸收怕審計單位或議會懲處但若就承攬商而言永遠都是吃虧的ㄇ~那倒未必開頭就說過了合約及圖說和施工規範都屬於施作範圍但工程項目明細內所記載之項目數量卻是死的 一平方就是一平方若圖說....等所標示範圍超過明細數量是可以要求追加廠商是可以拒絕無償施作的要求這無關承攬商的責任若你覺得承攬總價夠好 利潤夠多 無償施作可當作人情也是沒關係但若利潤不好 就無需去裡會人情壓力包袱在變更會勘會議裡可以當面拒絕無償施工這項變更項目會被擱置 留作日後再行研議但如果是在進行中的項目

備忘錄馬上要發出去內容大概是:本項目實際數量因與合約數量不符故暫停施工 待確認後再行施作建築師和業主不能因此而停止其他項目的請款計價動作建築師除非違反法令才會有被吊照的可能 一般若是設計上的瑕疵可能只有扣設計費(設計費也可由業主扣除轉支付變更款項)若建築師或業主無意追加款項 可要求工程會協調 仲裁反應缺失前 備忘錄或往來文件準備好 若涉及的範圍過大考慮是否辦理停工投訴縣市研考會或審計單位及公共工程委員會 參考資料 最討厭辨理變更加減帳的監工~
就我所知 加註 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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