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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刁難!

某友承包某公共工程

於得標後四個月才拿到合約

但於三個月既接穫工程組通知需入廠開工

於是只有照辦入廠後又被工安組規定無工程保險不得動工(工程保險需拿到工程合約才能辦)

於是找總務組催促合約得到回覆是工程組要趕請他们自己來做合約.某友就這樣被各單位互踢皮球耗了一個月

虧了一個月員工薪資無法動工還被告知這一個月工期照算若逾期仍照合約罰款.現為補足進度日夜趕工

但又接穫工程組通知因他们採買的設備來不及有1/3的工程會在合約工期結束後幾個月才能施工

那不懂得是現在又要逼進度做到不能作辦停工

員工及技術工怎能承受幾個月沒收入!請教各專業人士可有好建議

不然某友公司二十幾年的心血必被這樣的公家機購拖倒!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版主的朋友似乎有點疏忽了

政府工程採購契約於決標日起即生效

而不是以拿到契約書才生效。

工程保險在得標後就要辦

可以決標通知書代替工程契約。

契約中必定有履約期限

一般來說會以決標日起算

廠商尚須以書面通知開工並提出施工計畫書(含預定進度表)

所以說機關人員告知工期照算

若逾期仍照合約罰款並不為過喔!!現在要做的事是提出趕工計畫

至於工程組所提出的採買的設備來不及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

請他們以正式公文通知為憑

辦理契約工期展延

並提出版主友人所增加之成本

書面回覆要求機關賠償。

記得公文往返一定要書面並雙掛號

副本給該機關會計室、政風室及採購稽核小組

這樣他們就會緊張而儘速辦理了。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專業
1.看合約內容為限期完工或是簽約後多少天分階段之履約標的完成(一定要仔細看!

)若是後者那你已有立場!

2.先行完工的部份

若因甲方因素

可申請工期展延

已施作部份可主張部份驗收

先行估驗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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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041035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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