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

公共工程得標感覺被欺負大大幫幫忙.

我最近得標一個小工程..但我不太爽...我想請問我可以棄標嗎.會被拒絕往來登記嗎..依規定廠商於未開標前先與承辦人員協調相關事宜.(我並照承辦人員所說去估價)..問題來ㄌ.我得標ㄌ....遇到國王人馬.投標廠商只有2家.另一家因該是規畫廠商)主持人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這無所謂.因是我中.問題來ㄌ.在簽約時要做的方案與之前所說.完全不相輔.(這些都是投標公告裡沒寫的東西.)我會增加成本.約5/1......我也簽約ㄌ.(但我簽的是公報所明文歸定的東西).遇到國王要認憑被欺負嗎...我不是輸不起.只是他ㄇ單位也常服務..遇到國王就整我..我總決的被整ㄌ...我該如何.1.跟單位要求變更設計(行文)2.追加預算.3告單位違約.直接申述..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版主所得標之工程應屬公告金額以下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投標家數雖未達三家

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兩家廠商比價辦理。

通常招標文件會有「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文件」

廠商於投標時將標價填入蓋上公司大小章隨同其他投標資料一併置於標封內投標。

招標時由機關填入標案資料

廠商投標時填寫標價

決標時僅由機關蓋機關印信即完成簽約

因此與一般民間簽約時雙方用印後生效不同

但這種屬於要約形式並非不合法

只是廠商投標前務必看清楚招標需求與投標須知

確定有把握及利潤再投標為宜。

既然已簽約則回歸民法之契約行為來看(私法行為)

首先將契約書翻一下確認契約範圍

契約應包括契約條文本身、招標文件(圖說規範、投標須知)、投標文件(三用文件、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或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決標文件(開決標紀錄表)及履約文件(開工通知、廠商送審文件等)。

機關於簽約後所要求的部份是否逾越了契約範圍是主要爭點

假使這項爭點不容易釐清

則依契約精神以公函方式要求機關解釋

取得復函後若確屬廠商自己履約之範圍則就只好依約履行;非屬契約範圍就依契約規定要求辦理變更(金錢與履約期都要辦理)

機關會擇期議約;模糊地帶最難處理

其方法有三種:1.要求機關召開協調會

公函給工程單位

副本分送其上級機關、該機關主會計單位、政風單位及採購單位。

2.依該機關性質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調解

中央政府向工程會申請

地方政府向縣市政府申請。

3.提付仲裁

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申請。

後兩者需一些費用且曠日費時

第一種方式可給承辦單位較大壓力

不彷試試。

千萬別擺爛不履約

也別隨便依自己的判斷不管機關的要求施工

前者逾期罰款

後者驗收不過

最後都會因此列為黑名單(拒絕往來廠商)

遭停權政府機關標案均不能投標

且留下不良紀錄對日後接工程都不利。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專業
我之前就碰到一個別人的設計案...結果被整得半死...材料都符合規範喔..只是沒找他的廠商買
在簽約時要做的方案與之前所說完全不相輔.(這些都是投標公告裡沒寫.....我也簽約ㄌ.(但我簽的是公報所明文歸定的東西)你確定你簽的只是公報的東西? 還是招標過程所有文件簡報都是合約的一部份? 必須把招標文件及合約拿出來一條條仔細解讀確認

這點很重要.既然已經簽約了

雙方都要依合約進行

任何一方違約未履行合約義務

另一方都可向違約方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就法律面你只要依合約進行就可以了

若要變更合約內容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必要時需有雙方簽章)

不必再去理會什麼國王人馬. 不過如果合約已有變更

你不當場提出異議

合約也不看清楚就把它簽下去

這時再反悔而且不履行合約義務

你申不申訴開不開工都不重要 對方依合約就可直接向你要求違約金

並賠償一切損失

就算你不服想跟他對簿公堂

也因為你違約在先

要打贏官司的機會實在不大. 所以還是建議你先搞清楚合約內容

然後跟對方商量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果你瞭解對方立場

也許會發現另有可行方案)

這是最圓滿的解決方式

如果真的沒替代方案

那你只有三種選擇: 1.不管它

只按合約進行(能不能驗收就不知道了)2.違約、賠款、結案3.打一場不一定會贏的官司以上選擇都可能讓雙方撕破臉

要再接案的機會就不大了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

你要自己忍下來做點犧牲符合對方要求

當然也是另一種選擇

不過最好作法還是雙方再協商可行方案

但這些都需要你自己評估.
3直接申訴.但不要報開工喔...這個工程你也不要做了啦...做下去不死也半條命..
都簽約了哪有申訴的問題

應該是去提調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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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5091082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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