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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公務機關購買辦公用具為何不能自己找便宜的賣場買

聽說公務機關購買辦公用具須向特定的所謂優良廠商估價購買

卻不能向價格較便宜的賣場購買

還要考慮到優良廠商來回估價送貨的成本消耗.這是哪一位天才官員想出的鬼點子所做的規定??
公務員就是國家的米蟲 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又自以為是 自視甚高 國家又養他們一輩子 所以台灣才那麼腐爛!!!!!
公務機關購買辦公用具並沒有規定要向特定的優良廠商估價購買正確的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10萬元以下自行詢商採購即可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以公開徵求廠商報價單的方式辦理100萬元以上以公開招標的方式辦理不過

現在有共同供應契約大部份都和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購買

以節省招標及採購時程
聽說??聽誰說的~~說的不完全對~~政府機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詳情請參照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

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

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您說的沒錯~10萬元以下的採購容易有弊端~~10萬元以上採購至少須公開取得3家廠商報價單但是~~10萬元以下好像沒有規定您說的優良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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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300210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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