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
有關政府小額採購疑問?
請問:有個採購案包含15萬元的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
以及9萬元非共同供應契約的採購項目
這樣的情形是否需要上網公告?
一、各機關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時
如需附加採購契約外之配備
十萬元以下者
可於訂貨單上另行加註洽該商提供。
二、工程會89年6月7日「檢討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現況」 會議紀錄已有規定
摘錄如下:(七)共同供應契約之產品多未附加相關配備
機關仍須另行採購。
答:共同供應契約係以各機關共通需求之標準配備為主
各機關如有額外需求
應於訂約機關徵詢意見時提出
以利採購機關整合共同需求。
各機關如需附加採購契約外之配備
十萬元以下者
可於訂貨單上另行加註洽該商提供。
三、請連結網址 (http://plan3.pcc.gov.tw/gpletf/89017619a.htm)查詢上開會議紀錄。
參考資料
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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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1220030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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