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
無底薪接案獎金爭議如何爭取
本人於98.07完成台中縣某公立高中節能燈具採購案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號碼為L20090522001601
成交金額為30萬元。
此業務工作為無底薪、獎金依成交金額扣除成本後的淨利35%。
成本項目裡有一筆48000元的公關費
實際作為是動用縣議員關係催討應付帳款之用途
但學校原本口頭上告知貨款約於98年12月付款
但公司動用公關費後
學校也是於98年12月付款
簡單說
是不是沒必要花此筆公關費
花了費直接影響接案獎金的多寡。
目前處理方式:先以mail反映給公司
再以電話反映
最後至縣政府勞工局反映此事
勞工局以開協調會做處理
但公司不願意出席。
勞工局建議可以向公司提起告訴。
但我認為沒必要告到法院
並不符合時間成本。
詢問親友的意見皆以要我算了了事。
若有好的處理方式請賜教。
謝謝。
中谷誠懇回答你...1.當你完成與學校交易合約後
學校答應支付日期為12月
然後公司動用公關費後
學校也在12月支付兒完成手續.2.由於如此你個人認為
就算不動用公關費
學校也會在12月支付
我只能說這是你個人的認為及認知
換個角度~就是因有花公關費學校才會依期支付
如果這筆公關費不用
學校有可能拖延支付時間
當然這個理論是為假設
然而你的想法也是一樣.3.勞工局建議你提出民事求償
然而你也有這條路可走
因為公司根本拒絕與你協調
也就是表明公司不怕你提出告訴
最後建議你~你如果要繼續在這業界
最好不要將公關費之事擴大
不然將無你立足之地
因為我做貿易工作近20年
知道公關費只能桌下談
而且是不管如何都不可洩出的約定秘密.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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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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