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
行政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因此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
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雖依憲法規定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
然其定義並不完全等同於「中華民國政府」。
除廣義的五院說法外
就狹義而言
1949年之後
遷徙至台灣的行政院亦稱為中華民國政府[註 1]。
惟經過1992年-2004年數度修憲後
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增加
使得「中華民國政府」也可為行政院(內政、財經等)與總統府(部分之國防、外交)兩機關之統稱。
沿革1928年
國民政府率領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
東北奉系軍閥首領張作霖被日本關東軍所刺。
其子張學良回遼繼位
宣布東北易幟
支持南京國民政府
於焉中國統一。
國民政府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
同年10月8日
國民政府通過任譚延闓為首任行政院院長。
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
10月25日
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
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
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同年3月31日
《行政院組織法》公布
經過六次修正
成為現在「八部二會」的組織架構。
但因時勢變遷;已無法符合政府施政所需;故2010年2月3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自2012年元旦起行政院組織將擴大為「14部8會」。
組織架構行政院本部下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
由於行政院管轄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
故名義上等同為中華民國的內閣。
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政府部門
共有八部、二會、二局、一處、三署、二十一委員會
由行政院直轄的中央銀行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亦納入中央政府部門編組。
其中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6個機關為「獨立機關」[註 2];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
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
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
但實際上
僅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對於獨立機關的標準
其他獨立機關仍受行政院的督導與指揮[1][2]。
院長主條目: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衛生署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97330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