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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

驗收合格後廠商拒絕繳納保固保證金

本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後

廠商因工程逾期罰款過高

企圖以不繳納保固保證金迫使單位為結案而降低罰款金額

而廠商未繳納保固保證金則本單位無法辦理結案核銷付款

需如何處理後續呢?
很簡單阿!請該廠商去101玩玩阿!101玩玩=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又名不良廠商條款。

不良廠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公布停權1年~3年

該廠商是不可能在去投標中華民國所有的政府機關的任何一件工程的阿。

政府採購法(100年1月26日修正)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

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

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

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102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

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

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

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

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

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

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

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

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

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第103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於下列期間內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

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

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

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參考資料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 取得「丙級車床工」、「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資格 已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 二技畢業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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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29000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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