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豪雨定義
中央氣象局將「豪雨」特報增列「特大豪雨」及「超大豪雨」。
不過
實施以來
民眾不斷向其反映「特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名詞易生混浠
氣象局決定將「特大豪雨」修正為「大豪雨」
供民眾清楚辨識。
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中心主任葉天降指出
以往雨量分級只有「大雨」(24小時內累積雨量達50毫米)、「豪雨」(24小時內累積雨量達130毫米以上)兩級
但自從七月敏督利颱風為台灣局部地區帶來超過600毫米降雨量後
暴露出雨量分級不足以明確警示的問題。
他強調
實施以來有民眾反映「特大豪雨」及「超大豪雨」名詞易生混浠
氣象局再度邀集專家、學者商議
決定將「特大豪雨」修正為「大豪雨」
雨量分級則維持原值。
未來當預測某一地區24小時累積雨量可達200毫米以上時
氣象局即針對該地區發布「大豪雨」特報
若24小時累積雨量可達350毫米以上時
則發布「超大豪雨」特報。
----------------------------------------------------------------------------------------------------------------許多工程契約將豪雨列為不可抗力因素
無法履約期間可不記工期請問
工程上對豪雨是否另有定義?例如公程會解釋函文之類的如果有
麻煩給我文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八十九年五 月八日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九七三○號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豪雨」定義之疑義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盛隆(八九)港字第○一三七號函。
二、依據氣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項之預報或警報
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佈」。
故豪雨之認定應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者為準。
經查 貴公司來函所述內容與中央氣象局發佈之豪雨定義尚屬有別
先予敘明。
三、另就該工程標案而言
若以工作天計算工期
有關晴雨天之判定
係以該工程能否合理施作來判定之
且各類工程有其不同特性︵如室內工程或室外工程︶均會有所影響。
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
其經機關核可者
得不計入工期」。
是以
有關晴雨天之判定
宜按個案之工程特性由工程主辦機關逐日予以判定
方符合實際。
四、旨揭事宜之處理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契約未規定者
應由契約兩造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協議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
正本: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